银行是一种商业实体,可以以储蓄、活期账户、存款和其他形式从公众收集资金,并以信贷或其他形式将其返还给公众(客户)。该银行在开展业务时遵循审慎原则,有义务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这是1998年第10号法律关于1992年第7号法律修正案(“1998年第10号法律”)第37B条的规定,“每家银行都有义务保证存放在有关银行的公共资金”,以便银行对存放在其中的客户资金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尽管银行秉持审慎原则经营,并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不会犯错。大量分支机构和人力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如果没有银行管理层的监督,可能会导致对客户造成损害的非法行为。那么,如果银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客户造成了损失,客户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要求银行追究责任呢? 客户对银行采取法律行动的一个例子可以参见第 284/PDT.G/2011/PN.JKT.SEL 号决定。判决书中,原告(客户)持有一笔存款形式的银行产品,但当他想提取时,存款资金却不见了。原告遂以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已存入的押金。此外,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可以证明原告资金的损失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考虑到银行的经营活动与客户信托存放在银行的资金直接相关,因此要求银行建立一套制度来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以避免银行经营失败。一些银行的运营失误可能是由员工失误造成的,这些失误构成了银行运营风险,正如印度尼西亚银行条例第 11/25/PBI/2009 号关于修订印度尼西亚银行条例第 5/8/PBI/2003 号关于确定一般银行风险管理的规定第 1 条第 (9) 款所述: “操作风险是由于内部流程不足和/或功能障碍、人为错误、系统故障和/或影响银行运营的外部事件而导致的风险。” 本案中,可以证明被告无法预见操作风险。银行未能维护客户资金的安全,因此被判定为违法行为,并被责令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另外,如果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银行该如何承担责任?银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在特定区域开展银行业务的延伸。根据 1998 年第 10 号法律第 1 条第 19 款规定,银行分行直接对银行总行负责:“分行是直接对银行总行负责的银行分支机构,具有明确的营业地址并在那里开展业务。”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分支机构是与总行不可分割的单位,并不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如果分支机构未能预见到运营风险,导致客户资金损失,则属于总行的责任。2020年发生一起银行运营失败事件,即某银行分支机构实施违法行为,导致该银行总行对其客户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法官在第 659/PDT/2022/PT.DKI 号决定的考虑中指出了这一点,其中法官表示如下:“考虑到,即使将原告的上诉人存款资金转给被告的上诉人分支机构,也不能免除上诉人的责任,因为巴厘巴板分支机构代表上诉人实施了所有法律行动,因此,负有责任的应该是上诉人(《民法典》第 1367 条),而上诉人作为银行机构,有义务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这是其应尽的责任。”根据法官的考虑,可以看出,分支机构与银行总部是一个单一单位,因此银行总部应对分支机构所犯的错误负责,如第 659/PDT/2022/PT.DKI 号决定所述,具体如下:“…关于此事 基于所述事项,可以认定客户因银行未能预见银行操作风险而造成损失可以针对银行采取的法律努力包括针对银行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在印尼就业领域,政府已制定了有关雇主和工人权利和义务的法规,包括通过2003年第13号《人力法》,该法经2023年第6号《关于制定政府条例代替2022年第2号《创造就业机会法》(《就业法》)的法律》修订,并且2021年第35号《关于固定期限雇佣协议、外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终止雇佣(PP Ketenagakerjaan)的政府条例》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在履行雇佣关系时,PKWT 雇佣关系的终止可以自愿或非自愿地发生。在本文中,我们将更深入地讨论与终止雇佣相关的法律后果。 首先,有必要更深入地审查基于固定期限雇佣协议(PKWT)的雇佣关系的存在。根据《人力资源法》第 1 条第 10 款规定: “固定期限劳动协议(以下简称PKWT)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为建立一定期限或一定工作内容的劳动关系而签订的劳动协议。”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雇主与工人之间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法律关系是通过PKWT建立的。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人民代表法》关于人力的第 13 条规定的应在《人民代表法》中规范的事项: “PKWT 至少包含: 雇主与合同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的结束可能是因为 PKWT 期限结束或因为终止雇佣关系,那么如果雇佣关系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终止雇佣前应考虑的权利和义务 终止雇佣关系时雇员的权利/雇主的义务类型包括: a) 遣散费 依据2001年人力部长令第78号《关于修改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人力部长令第Kep-150/Men/2000号《关于解决终止雇佣关系和确定遣散费、长期服务奖金和公司补偿金》若干条款的2001年人力部长令第78号(2001年人力部长令第78号)第1条第6款的规定,遣散费是雇主因终止雇佣关系而向工人/劳工支付的金钱。遣散费数额的确定是根据服务年限计算的,并受《人力资源法》第 40 条第 (2) 款的规定。 b) 长期服务奖金 根据2001年人力部长第78号法令第1条第7款,长期服务奖金是按照服务年限给予员工的服务奖金。长期服务奖金数额的确定,由《人力资源法》第 40 条第 (3) 款规定。 c) 权利补偿金 根据《人力资源法》第40条第(4)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撤回与权利相关的发给员工的钱,权利补偿金的组成部分是尚未休完且已失效的年假、员工下班回家的费用以及《工资和工资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自愿终止PKWT雇佣关系 a 。…
KKPR 是简化营业执照要求的一项突破,符合 2023 年第 6 号法律的规定,该法律涉及代替 2022 年第 2 号关于创造就业的法律(“Ciptaker 法”)的政府监管规定,该法律修订了 2007 年第 26 号关于空间规划的法律。空间规划法规有所变化,其中包括与履行商业许可相关的变化,以前称为“位置许可证”,现已更改为“空间利用活动适用性”(“KKPR”)。 该KKPR主要有两大功能,即作为空间利用的参考和土地管理的参考。为了履行通过在线单一提交(“ OSS ”)系统提交的营业执照, KKPR 属于《就业创造法》第 14 条第(6)款所述的营业执照的一部分,内容如下: 第十四条 “商业行为者在获得第(5)款所述的空间利用活动的适当性确认后,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申请。” 根据上述条款的描述,KKPR 是商业许可要求的一部分,商业参与者在开展商业活动之前必须拥有该许可。颁发 KKPR 是农业和空间规划部/国家土地局的权力和职能。 在管理营业许可方面,商业参与者必须确保其营业地点或场所符合《就业创造法》第 17 条第 29 款规定的指定区域,具体内容如下: 二十九、第六十一条规定修改为: 第六十一条 在空间利用中,每个人都有义务: 商业选址标准的划分也可称为分区规定,是区/市政府规定的 RDTR 的一部分。例如,管理分区规定的区域法规载于2022年雅加达特别首都区省长条例第31号第87条,该条例涉及雅加达省特别首都区详细空间规划,内容如下: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