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尼就业领域,政府已制定了有关雇主和工人权利和义务的法规,包括通过2003年第13号《人力法》,该法经2023年第6号《关于制定政府条例代替2022年第2号《创造就业机会法》(《就业法》)的法律》修订,并且2021年第35号《关于固定期限雇佣协议、外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终止雇佣(PP Ketenagakerjaan)的政府条例》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在履行雇佣关系时,PKWT 雇佣关系的终止可以自愿或非自愿地发生。在本文中,我们将更深入地讨论与终止雇佣相关的法律后果。
首先,有必要更深入地审查基于固定期限雇佣协议(PKWT)的雇佣关系的存在。根据《人力资源法》第 1 条第 10 款规定:
“固定期限劳动协议(以下简称PKWT)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为建立一定期限或一定工作内容的劳动关系而签订的劳动协议。”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雇主与工人之间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法律关系是通过PKWT建立的。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人民代表法》关于人力的第 13 条规定的应在《人民代表法》中规范的事项:
“PKWT 至少包含:
- 公司名称、地址及业务类型;
- 工人/劳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 职位或工作类型;
- 工作地点;
- 工资支付数额和方式;
- 雇主与工人/劳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或公司规章制度或联合工作协议规定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和义务;
- PKWT 的开始和有效期;
- PKWT 的制定地点和日期;达尼。 PKWT 中的各方签名。”
雇主与合同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的结束可能是因为 PKWT 期限结束或因为终止雇佣关系,那么如果雇佣关系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终止雇佣前应考虑的权利和义务
终止雇佣关系时雇员的权利/雇主的义务类型包括: a) 遣散费 依据2001年人力部长令第78号《关于修改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人力部长令第Kep-150/Men/2000号《关于解决终止雇佣关系和确定遣散费、长期服务奖金和公司补偿金》若干条款的2001年人力部长令第78号(2001年人力部长令第78号)第1条第6款的规定,遣散费是雇主因终止雇佣关系而向工人/劳工支付的金钱。遣散费数额的确定是根据服务年限计算的,并受《人力资源法》第 40 条第 (2) 款的规定。 b) 长期服务奖金 根据2001年人力部长第78号法令第1条第7款,长期服务奖金是按照服务年限给予员工的服务奖金。长期服务奖金数额的确定,由《人力资源法》第 40 条第 (3) 款规定。 c) 权利补偿金 根据《人力资源法》第40条第(4)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撤回与权利相关的发给员工的钱,权利补偿金的组成部分是尚未休完且已失效的年假、员工下班回家的费用以及《工资和工资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自愿终止PKWT雇佣关系
a 。 PKWT结束
如果由于 PKWT 期限结束而导致雇佣关系终止,则雇主有义务根据《就业法》第 15 条第 (1) 款和 (3) 款的规定,向连续工作至少 1 个月的雇员提供补偿。 《劳工法》第 16 条第 (1) 款进一步规定了补偿金额:
“(1)补偿金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a。连续 12 个月的 PKWT,可获得 1 个月的工资;
b. PKWT 为 1(一)个月或以上但少于 12(十二)个月,按以下比例计算:
工作期限/12 x 1(一)个月工资;
c. PKWT 超过 12(十二)个月,按比例计算:
工作期限/12 x 1(一个月)工资;”
根据上述描述,雇主有义务按照《人力资源法》第 16 条第 (1) 款确定的计算方法,向因 PKWT 期结束而工作期结束的雇员提供补偿。
b.员工死亡(《人力资源法》第 57 条)
因雇员死亡而终止雇佣关系,则雇主有义务提供《劳工法》第 40 条第 (2) 款规定的 2 倍遣散费、《劳工法》第 40 条第 (3) 款规定的长期服务奖金以及《工资法》规定的休假、交通和其他权利的补偿金。
非自愿终止雇佣关系
根据《人力资源法》第 17 条,雇主和雇员均可在 PKWT 结束前终止雇佣关系。 这里,我们将对雇主和雇员可以提交的终止雇佣关系进行说明,但不包括因公司行为(合并、兼并、收购)、公司亏损和效率、公司处于中止债务偿还义务或破产状态、公司清算和雇员退休而发生的终止雇佣关系的原因。
a 。雇员终止雇佣关系
雇主的不当行为(《就业法》第 36 条 g 款)
如果雇主有以下行为,则《就业计划》第 36 条 g 项列出了雇员提出的可以作为终止雇佣关系依据的可接受理由:
- 辱骂、侮辱、威胁员工;
- 劝诱、命令员工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时支付工资,即使雇主此后按时支付工资;
- 不履行向工人/劳工承诺的义务;
- 命令工人/劳工进行约定以外的工作;或者提供危及工人/劳工的生命、安全、健康和道德的工作,而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此类工作;
如果雇主在履行雇佣关系时,存在《劳动法》第36条g款规定的不当行为,则法律后果是雇主有义务向雇员支付遣散费、长期服务奖金以及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休假权利、交通权利等权利的补偿金。 员工单方面辞职(《人力资源法》第 50 条) 如果因劳动者本人意愿(辞职)而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仅给予交通费、可兑现年假以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补偿(劳动法规第40条第4款)。如果劳动者没有离职权利,那么用人单位就无需提供该金额的补偿;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那么用人单位也无需提供该金额的补偿。
b . 雇主要求终止雇佣关系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雇主可以终止合同雇员的雇佣关系:
- 员工生病(《人力资源法》第 55 条)
雇主/雇员可以以雇员长期患病或因工致残,超过12(十二)天数限制仍无法继续工作为由,与雇员解除雇佣关系,则法律后果是雇主有义务向雇员提供相当于《人力资源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的2(二)倍的遣散费、长期服务奖金以及《工资法》规定的休假权利、交通和其他权利的补偿金。
- 员工缺勤(《人力资源法》第 51 条)
如果雇主因为雇员连续5天缺勤,并且已经两次以书面形式并以适当的方式被叫去上班而解除雇佣关系,那么雇主将只提供交通费、可以兑现的年假以及雇佣协议中规定的其他事项(《人力资源法》第40条第4款)的补偿,如果雇员没有休假的权利,那么雇主不需要提供补偿金额,如果雇佣协议没有约定遣散费,那么雇主不需要提供补偿。
- 员工违反雇佣协议(《人力资源法》第 52 条)
如果雇主与违反《雇佣协议》且之前已收到最多 3 次警告信的员工终止雇佣关系(《雇佣计划》第 52 条第 (1) 款),则雇主将向员工提供遣散费的 0.5%,遣散费的数额由《雇佣计划》第 40 条第 (2) 款确定,如果员工工作超过 3 年,则提供长期服务奖金以及休假权利补偿金和交通费用补偿金,以及如果双方同意的遣散费。 如果员工违反雇佣协议,例如盗窃/挪用公司资产、泄露公司机密、威胁和辱骂以及对公司造成损害的疏忽大意,则雇主可以终止雇佣关系,而无需通知和谴责,并且只需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提供休假权利和遣散费的补偿。
结论
通过对印尼就业法规的法律审查讨论,受 PKWT 约束的合同雇员的雇佣终止可以是自愿的(PKWT 结束、雇员死亡),也可以是非自愿的(由雇员或雇主提出终止雇佣),这会导致雇主以遣散费和/或长期服务奖金和/或权利补偿金的形式承担法律义务,其金额和组成部分已在《PP 就业法》第 40 条中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