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SGM ”)领域商业活动的规定,受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卫生部长 2020 年第 3 号关于医院分类和许可的条例(“ PERMENKES 3/2020 ”)的管制。 RSGM 属于PERMENKES 3/2020 第 12 条和第 13 条所述的专门医院类型,该医院根据科学学科、年龄组、器官、疾病类型或其他专业,在一个领域或一种特定类型的疾病提供主要服务。 PMDN ”)或外国公民通过外国投资(“ PMA ”)开展 RSGM 商业活动。在开展RSGM商业活动前,商业行为主体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印尼商业领域标准分类(“KBLI”)代码8603 RSGM 包含在KBLI 8603中,其中包括由私立综合医院、私立妇产医院、私立专科医院开展的医疗保健和物理治疗活动,包括门诊护理和住院护理(住院)。 KBLI
印度尼西亚是承认并遵守国际协议的国家之一,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 印度尼西亚通过颁布第30号1999年法律《关于仲裁和替代争议解决方式》(以下简称“仲裁法”)来体现对1958年纽约公约的承认和接受。 随着该仲裁法的出台,由国际仲裁机构审理和裁决的案件裁决可以在印度尼西亚执行。 根据仲裁法第1条第99款的解释(已通过宪法法院第100/PUU-XXII/2024号裁决进行了修改),国际仲裁裁决的含义是: “由位于印度尼西亚法律辖区之外的仲裁机构或个人仲裁员作出的裁决,或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规定被视为国际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或个人仲裁员作出的裁决。” 要在印度尼西亚法律辖区内执行国际仲裁裁决,需要获得承认,而这属于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的权限,根据仲裁法第65条的规定: “国际仲裁裁决在获得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院长的执行令后,方可在印度尼西亚执行。” 所谓的执行令是由主权当局颁发的法律文件,授权在该当局的辖区内执行权利。 “执行令”一词源自拉丁语“exequatur”,意为“允许执行”。 因此,由印度尼西亚法律辖区内的法院以执行令形式颁发的承认,意味着该国际仲裁裁决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无论是合同性质还是非合同性质)对相关各方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还需注意的是,如果在国际仲裁裁决中被判义务的一方有诚意(善意)自愿执行该裁决,则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即可在印度尼西亚执行,无需获得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的执行令。 然而,如果被判义务的一方不愿自愿履行其义务,则需要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对该国际仲裁裁决颁发执行令,以作为执行财产以履行国际仲裁裁决的依据。 申请执行令 接下来,如果上述条件已经满足,根据2023年第3号最高法院条例第7条联合1990年第1号最高法院条例第5条第(1)、(2)和(3)款的规定,可通过以下几个阶段向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a. 只有在外国仲裁裁决已根据《印尼民事诉讼法》第377条 / 爪哇和马都拉以外地区条例第705条的规定,依照适用程序在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书记处注册(存档)后,方可提出执行申请; b. 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院长根据第1项的规定,将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材料提交至最高法院书记官/秘书长以获得执行令(Eksekuatur); c. 向最高法院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十四)天。 然而,还需进一步注意的是,如果国际仲裁裁决涉及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作为争议一方,根据仲裁法第66条字母(e)的规定,该仲裁裁决必须先获得最高法院的执行令,然后再转交至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方可执行。 若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院长拒绝签发执行令或不承认某项国际仲裁裁决,则可根据仲裁法第68条第2款联合2023年第3号最高法院条例第16条第5款及第21条,向最高法院就该不被承认的仲裁裁决提起上诉。 相反,如果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院长在裁决中承认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并签发执行令,则根据2023年第3号最高法院条例第16条第(5)款,院长需将该执行令记载于国际仲裁裁决的原件及认证副本上。接着,根据仲裁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院长的该项裁定不得提出上诉或再审。 一旦国际仲裁裁决获得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院长的承认,院长将下达执行命令,执行的实施将移交给具有相对管辖权的地方法院。 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 此外,根据2023年第3号最高法院条例第18条联合《纽约公约》第四条第(1)款联合仲裁法第67条第2款联合1990年第1号最高法院条例第5条第4款的规定,在提交国际仲裁裁决的注册及执行申请材料时,需符合以下技术性要求: 申请文件必须附有: 根据仲裁法第69条,在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院长就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仲裁裁决发布执行命令后,接下来的执行应依据《印尼民事诉讼法典》中有关强制执行的扣押规定进行。
延迟 义务 债务偿还(“ PKPU ”)是 法律 民事 受到特别监管 在某种程度上 具体的 基于 2004年第37号法律 破产和暂停 义务 债务支付(“ UUK-PKPU ”)。 PKPU可以 已提交 债务人 或债权人 在 形式 应用 通过 法庭 商业 地方 位置 债务人
银行是一种商业实体,可以以储蓄、活期账户、存款和其他形式从公众收集资金,并以信贷或其他形式将其返还给公众(客户)。该银行在开展业务时遵循审慎原则,有义务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这是1998年第10号法律关于1992年第7号法律修正案(“1998年第10号法律”)第37B条的规定,“每家银行都有义务保证存放在有关银行的公共资金”,以便银行对存放在其中的客户资金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尽管银行秉持审慎原则经营,并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不会犯错。大量分支机构和人力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如果没有银行管理层的监督,可能会导致对客户造成损害的非法行为。那么,如果银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客户造成了损失,客户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要求银行追究责任呢? 客户对银行采取法律行动的一个例子可以参见第 284/PDT.G/2011/PN.JKT.SEL 号决定。判决书中,原告(客户)持有一笔存款形式的银行产品,但当他想提取时,存款资金却不见了。原告遂以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已存入的押金。此外,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可以证明原告资金的损失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考虑到银行的经营活动与客户信托存放在银行的资金直接相关,因此要求银行建立一套制度来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以避免银行经营失败。一些银行的运营失误可能是由员工失误造成的,这些失误构成了银行运营风险,正如印度尼西亚银行条例第 11/25/PBI/2009 号关于修订印度尼西亚银行条例第 5/8/PBI/2003 号关于确定一般银行风险管理的规定第 1 条第 (9) 款所述: “操作风险是由于内部流程不足和/或功能障碍、人为错误、系统故障和/或影响银行运营的外部事件而导致的风险。” 本案中,可以证明被告无法预见操作风险。银行未能维护客户资金的安全,因此被判定为违法行为,并被责令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另外,如果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银行该如何承担责任?银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在特定区域开展银行业务的延伸。根据 1998 年第 10 号法律第 1 条第 19 款规定,银行分行直接对银行总行负责:“分行是直接对银行总行负责的银行分支机构,具有明确的营业地址并在那里开展业务。”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分支机构是与总行不可分割的单位,并不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如果分支机构未能预见到运营风险,导致客户资金损失,则属于总行的责任。2020年发生一起银行运营失败事件,即某银行分支机构实施违法行为,导致该银行总行对其客户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法官在第 659/PDT/2022/PT.DKI 号决定的考虑中指出了这一点,其中法官表示如下:“考虑到,即使将原告的上诉人存款资金转给被告的上诉人分支机构,也不能免除上诉人的责任,因为巴厘巴板分支机构代表上诉人实施了所有法律行动,因此,负有责任的应该是上诉人(《民法典》第 1367 条),而上诉人作为银行机构,有义务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这是其应尽的责任。”根据法官的考虑,可以看出,分支机构与银行总部是一个单一单位,因此银行总部应对分支机构所犯的错误负责,如第 659/PDT/2022/PT.DKI 号决定所述,具体如下:“…关于此事
在印尼就业领域,政府已制定了有关雇主和工人权利和义务的法规,包括通过2003年第13号《人力法》,该法经2023年第6号《关于制定政府条例代替2022年第2号《创造就业机会法》(《就业法》)的法律》修订,并且2021年第35号《关于固定期限雇佣协议、外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终止雇佣(PP Ketenagakerjaan)的政府条例》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在履行雇佣关系时,PKWT 雇佣关系的终止可以自愿或非自愿地发生。在本文中,我们将更深入地讨论与终止雇佣相关的法律后果。 首先,有必要更深入地审查基于固定期限雇佣协议(PKWT)的雇佣关系的存在。根据《人力资源法》第 1 条第 10 款规定: “固定期限劳动协议(以下简称PKWT)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为建立一定期限或一定工作内容的劳动关系而签订的劳动协议。”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雇主与工人之间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法律关系是通过PKWT建立的。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人民代表法》关于人力的第 13 条规定的应在《人民代表法》中规范的事项: “PKWT 至少包含: 雇主与合同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的结束可能是因为 PKWT 期限结束或因为终止雇佣关系,那么如果雇佣关系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终止雇佣前应考虑的权利和义务 终止雇佣关系时雇员的权利/雇主的义务类型包括: a) 遣散费 依据2001年人力部长令第78号《关于修改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人力部长令第Kep-150/Men/2000号《关于解决终止雇佣关系和确定遣散费、长期服务奖金和公司补偿金》若干条款的2001年人力部长令第78号(2001年人力部长令第78号)第1条第6款的规定,遣散费是雇主因终止雇佣关系而向工人/劳工支付的金钱。遣散费数额的确定是根据服务年限计算的,并受《人力资源法》第 40 条第 (2) 款的规定。 b) 长期服务奖金 根据2001年人力部长第78号法令第1条第7款,长期服务奖金是按照服务年限给予员工的服务奖金。长期服务奖金数额的确定,由《人力资源法》第
KKPR 是简化营业执照要求的一项突破,符合 2023 年第 6 号法律的规定,该法律涉及代替 2022 年第 2 号关于创造就业的法律(“Ciptaker 法”)的政府监管规定,该法律修订了 2007 年第 26 号关于空间规划的法律。空间规划法规有所变化,其中包括与履行商业许可相关的变化,以前称为“位置许可证”,现已更改为“空间利用活动适用性”(“KKPR”)。 该KKPR主要有两大功能,即作为空间利用的参考和土地管理的参考。为了履行通过在线单一提交(“ OSS ”)系统提交的营业执照, KKPR 属于《就业创造法》第 14 条第(6)款所述的营业执照的一部分,内容如下: 第十四条 “商业行为者在获得第(5)款所述的空间利用活动的适当性确认后,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申请。” 根据上述条款的描述,KKPR 是商业许可要求的一部分,商业参与者在开展商业活动之前必须拥有该许可。颁发 KKPR 是农业和空间规划部/国家土地局的权力和职能。 在管理营业许可方面,商业参与者必须确保其营业地点或场所符合《就业创造法》第 17
在不断发展的商业世界中,人们使用各种策略来扩大业务范围。一种被广泛应用的方法是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允许企业通过企业主(特许经营者)和经营理念经过验证的另一方(特许经营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快速发展。 作为一种业务扩张策略,特许经营为双方提供了各种好处。加盟商可以通过更高效的资本和资源扩大业务范围,而加盟商则受益于成熟的业务系统和持续的运营支持。 有关印度尼西亚特许经营的法规受第 1 号政府法规的约束。 2024 年第 35 号关于特许经营和贸易监管部长 (Permendag) 的第 35 号法令2019 年第 71 号关于特许经营的实施。该法规包括特许经营的定义、可特许经营的业务要求、许可程序以及对不符合特许经营标准的商业行为者的制裁。 特许经营定义 根据2019年贸易部长第71号关于实施特许经营的第1条第(1)款,特许经营的定义如下: “个人或商业实体对具有业务特征的业务系统拥有的特殊权利,以便营销已被证明成功的商品和/或服务,并且可以根据特许经营协议供其他方使用。” 特许经营方式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优点: 特许人; 特许经营商; 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制定的业务标准 为了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必须符合第 4 号政府法规第 4 条规定的标准。 2024 年第
根据2014年第33号《清真产品保障法》第4条的规定,每件进入、流通和交易于印度尼西亚的产品都必须拥有清真证。此外,印度尼西亚清真证的义务规定也根据2024年第42号《清真产品保障领域的法规指导》。根据第159条,食品和饮料的清真证义务将逐步实施。 食品和饮料清真证的随步实施 根据第160条第(1),(2),(3)段,清真证的随步实施如下: 清真证义务的监管与惩罚 为了确保食品和饮料清真证义务的实施,印度尼西亚政府通过清真产品保障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并允许公众通过投诉和举报来协助监督。 如果中型和大型企业在2024年10月17日之后还未获取清真证,将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第170条第(7)段,最高可处以两亿印度盈盈卢罚款,处罚可以逐步或综合扩大扩大。 结论 根据上述规定,印度尼西亚将于2024年10月17日对中型和大型企业实施食品和饮料的清真证义务,而小型企业和海外进口产品将在2026年10月17日实施。 如果您是食品和饮料业者,对于申请清真证有任何困难,您可以通过电话 0877 7926 0613 或电子邮件 info@pnpclawyer.com 与我们联系。
印度尼西亚的投资环境 商业活动是指涉及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任何活动。 这可能是自然资源的开采、制造、分销和各种其他服务提供活动,例如涉及以盈利为目的的制造、购买、销售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过程的金融和信息服务。 谁可以在印度尼西亚开展商业活动? 原则上,每个投资者,无论是印度尼西亚公民还是外国公民,都可以通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实体在印度尼西亚开展商业活动。 特别是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除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外,外国投资者还可以在印尼设立代表处,由母公司作为代表。 印度尼西亚的投资环境 目前印尼政府正着力增加投资,包括公共和私人投资,以扩大印尼经济增长。 特别是,欢迎对基础设施和制造业的投资,以增强整个群岛的互联互通(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投资环境质量和国家竞争力),并减少印度尼西亚对大宗商品出口的依赖。 印度尼西亚政府表现出了改善投资环境的热情,例如通过削减官僚机构、放松管制以及向符合特定标准的投资者提供某些行业的税收优惠等方式,以吸引私人投资。 外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存在对于加速经济发展非常必要。 外国资本有助于工业化、资本建设、创造就业机会以及技术技能。 PNP 在帮助投资者方面的作用 印度尼西亚商业活动的法规和许可方面的差异是投资者经常遇到的障碍。 投资者必须注意,如果一家公司不按照印尼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该公司可能会受到制裁,甚至可能被禁止运营。 我们 PNP 可以指导您开始投资并确保您的公司可以在印度尼西亚开展贸易活动。 如果您需要帮助或咨询,请通过 info@pnpclawyer.com 与我们联系。
正如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发布的, 每个投资者,无论是印度尼西亚公民还是外国公民,都可以通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外国投资者代表处的形式在印度尼西亚开展商业活动。 考虑到需要获得许多许可证,设立商业实体肯定需要时间。 但不用担心,我们在本文中为您提供了解决方案。 收购公司行动 收购是指通过购买您想要收购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来由另一家公司接管一家公司的所有权。 收购是开办/发展业务的一种简单方法,无需像新公司一样从一开始就办理营业许可证,因为购买/收购股份的公司必须是现有公司,并根据其业务领域拥有营业许可证。此次收购可能带来的一些好处包括: 当今企业的增长速度比内部增长更快。 通过收购多个商业实体来整合市场力量并限制竞争,从而降低竞争程度。 进入现在难以进入的新销售和营销市场。 管理技能的可用性,即管理企业实体资产的管理协助。 对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和资产拥有较大的控制权。 无需考虑许多要求,尤其是与法人实体相关的要求。 外国投资者可以收购印尼公司吗? 答案是肯定的,但只是在某些条件下。 有些行业对外资完全开放,也就是说外国投资者可以绝对或完全100%(百分百)持有股份,比如大宗交易。 然而,在采矿和建筑等多个行业,对外国投资者必须与印尼人共同拥有的股份数量有规定。要了解哪些类型的企业可以或不能由外国投资者完全拥有,您可以通过 oss.go.id 网站查找。如果您需要这方面的帮助,您可以与我们预约免费咨询。 收购前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通过股份买卖交易进行收购之前,建议投资者做几件事以确保被收购公司的状况,包括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是从法律角度检查/审计公司状况的一系列活动。 法律顾问将审核所有公司合法性文件和营业执照合法性文件。 公司数据和文件将以法律研究报告的形式进行映射、分析和总结。 从法律研究报告的结果中,投资者可以很容易地了解自己想要收购的公司的状况,以便投资者分析收购进行后的潜在利益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本次收购实施后 收购公司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多项调整,以使所收购的公司满足投资者的业务预期: 维持或更新公司管理(公司重组),包括在公司工作的员工。 调整公司运作制度; 调整公司规章制度;